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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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如下: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执行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执行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书身份的合法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1)纳税人已按规定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清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要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案情重大,应按规定立案查处,待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况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来的欠税,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破产清算证明,为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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