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