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就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以外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说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约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位、福利待遇等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愿续订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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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就工作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的所有时间部分给付双倍工资赔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警告与处罚,以及劳动者提出的仲裁或者诉讼。
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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