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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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为: 1、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3、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的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的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的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个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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