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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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的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的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的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个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为: 1、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3、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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