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和定额结算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政策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一条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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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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