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雇主和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二)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9.5%;也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的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从2010年4月1日起,单位及雇工在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调整为6.5%;个体产保人员的费率调整为8.5%.下调的1%的交费额作为参加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的交费资金。政策依据: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六条2009年1月1日;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交费率等问题在通知》(成府发[2010])6号)2010年4月1日;③《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第十六条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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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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