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办法》规定的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二条指出离婚不足两年不能申请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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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二、新就业人员的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石家庄市,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对象为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下同)实际居住。2.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即:申请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1)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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