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六)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七)未按计划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导致被拆迁人未能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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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二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挽回:扣押、冻结资金和物品;返还财产;渎职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主动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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