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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怎样挽回

2022-04-14 1,859人已浏览
  • 黄富威律师

    黄富威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文书撰写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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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挽回: 1、扣押、冻结资金和物品。扣押、冻结资金作为侦查失职犯罪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赃款、赃物采取的初步措施,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追回经济损失; 2、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失职犯罪受害有关发案单位; 3、渎职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主动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损失。包括行为人或者其亲友积极筹集资金弥补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行为人或者其单位通过民事手段减少损失,通过民事诉讼向因渎职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追索资金; 4、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追回渎职犯罪造成的国家和集体损失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检察院能够成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更好地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 5、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渎职犯罪时,如果发生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的,受国家有关赔偿,受国家机关赔偿机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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