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王某的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银行,在执行时银行应向法院申报,法院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银行优先受偿,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银行获得优先受偿后,抵押权消灭,这样,法院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拍得人刘某获得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王某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权反对法院对该房子实施查封、拍卖等处分。法院的处分权是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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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有直接查封他人房产的权利,但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房产。债务人为贷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便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抵押人也就是债务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还款时,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房产。
将欠款还清或涉案已结,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查封申请。一般法院解查封房产有三种途径: 1、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保全申请人同意,法院为被执行人解封。 3、案件审结,法院裁定解封。也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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