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宪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