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制仍未解除。一是土地流转法律限制较多。如《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或转让,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民或农村集体组织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开发权和处置权。二是抵质押法律限制较多。《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条文还未完成修订,开展以农村土地为标的抵押担保业务仍然面临着法律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法》、《担保法》明确,除“四荒地”外(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原则上禁止设定抵押。《担保法》、《物权法》等禁止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居民的房屋虽未被明确禁止,但实践中受宅基地不能用于流转的影响同样难以抵押。 基础性工作尚未完成。我国对农村土地权利实行登记制,要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抵质押功能,以法律文件形式确定权属关系是基本前提。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村住房的确权、登记、颁证等还处于初步启动阶段。此外,部分地方对村集体资产管理较为薄弱,存在集体资产底数不清、产权关系不明、资产闲置、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损失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使部分资产不能实现抵质押。 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一是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完善,中介功能缺位,土地流转信息传递不畅,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增加了土地交易市场的搜寻成本。二是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金融机构在行使抵质押权获得土地后,难以处置变现。三是风险保障不足。如农业保险业务起步比较晚,涉及的品种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农户需求,对农业信贷风险的分散能力也非常有限。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失地之后的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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