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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方逃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因肇事逃逸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保险公司对逃逸的案件商业险均不予赔偿,同时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外赔偿后还可以向肇事方提出追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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