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交强险垫付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并且,交强险垫付的赔偿范围主要有:
1、交强险死亡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交强险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
最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