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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划分承担责任

2022-03-05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对的。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第3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2006年6月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第8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从上述规定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且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如果您母亲的医疗费用只有100元,且没有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多赔偿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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