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此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但后者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工时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从1997年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同时为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利,《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劳动时间也作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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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一般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工作的时间制度。要求如下: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因生产经营需要,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标准工作时间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形下实施的工作时间。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而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1天休息;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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