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 以劳动局处理,但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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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之间产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之间产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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