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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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进行办理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受理机关需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审查; 3、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进行登记备案。
(一)办理机构:涉外、宾馆酒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接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他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到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提交资料: (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三)登记备案: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于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表》和《租赁合同》上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发放《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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