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按时归还相应的欠款,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对债务进行相应的代为偿还。
针对质押担保具有哪些特点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质押权必须具有以下特点: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和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不得出质;权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担保债权的,不能转让的权利无效;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
留置担保具有下列特点: 1、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3、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4、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