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按时归还相应的欠款,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对债务进行相应的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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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必须具有以下特点: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和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不得出质;权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担保债权的,不能转让的权利无效;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
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担保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品的担保形式,以担保人的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设立保证担保程序比较简单。设立担保担保,无需向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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