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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招标和投标有违法行为,企业需要先暂停项目,且需要承担该项目合同的相关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在招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招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对有前述第 (1)、 (3)、 (5)、 (6)项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时依法给予处分;对有第 (5)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第 (3)、 (6)条行为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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