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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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了,是有补偿的,劳动者在该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的,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劳动者可获得半月工资的补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用人单位要把拖欠的工资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劳动者;但是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则需要按照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到一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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