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旅行法》还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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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被骗购物维权的方式有: 1、可以先和旅行社进行交涉,共同协商解决途径; 2、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纠纷案例的维权: 1、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2、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3、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 4、最高法院明确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 5、代管行李等四种情况不赔偿。 6、拒绝购物增收费用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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