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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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省级的地方医学会可以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并且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一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是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是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是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是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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