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信访请求;(二)办理信访事项;(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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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是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是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是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是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主要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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