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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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离职当月,原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情况为其参保缴费,并自次月起暂停缴费。严格来讲,当月保险中单位应缴部分还是应由单位来承担。社会劳动保险是以月为单位来缴纳费用的,无论当事人这个月出勤几天,都应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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