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1995年施行的,没有新的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每周上班时间平均不超过44小时,但是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单位不违反上述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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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夜班时间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需要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我国对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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