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足,此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管要求重点明确了主要的原则性规定。 一是同业禁止的要求,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此外,《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外,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针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设立证券公司除了要有设立一般公司条件,如有章程、有人员、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制度外,还需要有法律严格限制的注册资本和验资流程。这是因为,尽管公司资本改革对一般的公司不再要求注册资本和验资流程,但出于对证券公司风险的考虑,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仍然严格按照原制度进行。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须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