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针对符合要求吗?还可以主张关与加班费等的补偿吗?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按公司辞退的规定要求工资补偿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对公司调岗位我不去是否有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的情形,其劳动者可以拒绝的。但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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