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二)定点屠宰厂(场)、生鲜食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名单;(三)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单;(四)生产经营的生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名单。
针对生鲜安全有哪些严重的问题要重点整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抓建章立制,强化制度落实,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企业要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的对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企业应结合实际以文件形式明确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安全善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在劳动教养期间供述本人罪行的,包括对劳动教养原因的事实作出重大更正和补充,以致有适用刑罚必要的,都应认定为自首。 三、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 司法机关还得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挖掘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观效果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先前的供述行为没有保持必要的延续性,其积极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为所抵销,因此,自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余地。 四、供述同种罪行的,能否成立余罪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余罪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 五、“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关键要分析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者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六、“犯罪后滞留现场”是否视为自动投案行为 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就擒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七、如何界定主动投案后的辩解与翻供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八、对象犯之间的自首与立功 关于对象犯的自首和立功问题,一般认为,当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然牵涉到对象犯的犯罪行为,这种交代行为仍然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九、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为自首 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 十、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