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什么情况可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要满足法定条件,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的,才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不间断地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这里的连续工作应当理解为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未曾间断,而不应当机械的理解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持续存在。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而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及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有些职工可能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将因年龄等原因,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有学者将该条规定理解为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的,在双方续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没有出现的法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学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出现的法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多争议,总结一下主要是对签订次数和单位选择权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在劳动者没有出现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因非工伤或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在这里所提到的二次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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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第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并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的。以上几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后默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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