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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房不得转让或擅自转让

2022-04-24 08: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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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4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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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下列几种不动产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用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裁定决定查封或者限制其他形式的房地产权利;依据法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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