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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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男职工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男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本人的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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