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上述受案范围,均属可以申请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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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如下: 1、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等。
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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