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2、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