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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规定受理和受理的区别

2022-10-05 2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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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5 回复

专业分析: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任何一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但是,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一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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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因此,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的一部分。 案件受理费包含在诉讼费用中,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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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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