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要提示: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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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有,1、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2、买受人有权利清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双方当事人就违约金有约定的,开发商依照该约定承担违约金;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3、协商不一致的依照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 4、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依照已付购房款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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