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所有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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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个人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全家迁入小城镇、县城落户的,由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不愿交回的,继续享有承包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定居,且全家户口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仍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发包方可引导承包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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