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复函明确了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结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认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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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3)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4)不属于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6)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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