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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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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日,请耐心等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其中,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在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的下达日期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要求,复议决定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起对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无论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的诉权都可以得到保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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