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1)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购买的房屋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2)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24次)并且贷款前6个月为连续缴存。 (4)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5)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保证金后,职工也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建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6)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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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员工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房贷本息、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话,就可以支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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