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对此类行为人有追偿权。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对该工作人员有追偿权。 3、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国家对其有追偿权。 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是国家委托的,国家在授权委托形成时就应当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风险责任。国家亦应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同时,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先由国家承担,也是及时充分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因此,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蒙受损害,根据本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首先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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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办法:先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审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的,再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方式、数额等内容;最后制作赔偿决定书,送达请求人;如果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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