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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回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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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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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国家赔偿是由履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责任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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