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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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认定需要这些材料: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4、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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