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一)专家组的组成;(二)鉴定时间;(三)鉴定所用资料;(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五)表决情况;(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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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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