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21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的个人剂量检测档案等。由于上述资料有些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职工个人无法提供,所以该办法第2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职业病鉴定办法需要的资料做了下列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2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619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