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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有监护责任?

2023-06-11 20: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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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1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监护责任.所以要具体看学校有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如果学校在此当中已尽职,则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学校的义务根椐教育部的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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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才有监护权。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可以按顺序担任其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所以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人,学校对学生只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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