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责令其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二)对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城市道路、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的,在责令其改正后,仍然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等行为,应当责令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或者广告、宣传品。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前,须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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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治理雾霾:控制重点行业污染和扬尘治理。强化各类烟粉尘污染物治理,推进未淘汰设备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新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快重点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发展绿色交通,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和城际间轨道交通系统,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推广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大力发展电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鼓励燃油车辆加装压缩天然气,促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汽车动力燃料,为汽车安装净化装置,实现汽车尾气催化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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