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连续计算经济补偿的工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但这种出资或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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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凡职工在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经济补偿工龄连续计算的情形: 1、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分立、合并、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2、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约定工龄连续计算。但是约定事项不得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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